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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力欺诈配股一案判决

2005/3/29  录入:刘恩惠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王清华、公司原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分别被判刑

    沸沸扬扬的山东巨力涉嫌欺诈配股一事今日终于有了结果。山东巨力(000880)发布公告表示,法院于日前公开审理了山东巨力公司、公司原董事长王清华、公司原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欺诈发行股票一案,并判决罪名成立。

    公告称,公司于2005年3月28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巨力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虚增利润,并在配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欺诈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清华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传胜系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单位在案发前对其虚增的大部分利润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能认罪悔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山东巨力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并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清华、张传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2005年1月8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特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山东巨力公司、公司原董事长王清华、公司原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涉嫌虚增1999年度利润161457361.06元,骗取了配股资格,于2001年在深交所配售发行股票1149万股,共募集资金15971.1万元,认定其行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2005年2月21日,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此案并于此后不久提请再次恢复审理。之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资料显示,1998年5月至2003年6月,王清华一直担任山东巨力首任董事长职务。2003年,随着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成为山东巨力大股东,盛邦投资总裁张卫东接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001年公司成功配股之后,多项配股募资项目却发生变更,市场对于公司变更募资项目及公司财务问题也长期表示质疑。

    目前,山东巨力的经营状况可谓是每况愈下。2004年年底以来,公司流动资金日趋紧张,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制约,公司已于2005年春节之后暂时处于停产状态。同时,山东巨力还公告称,由于原材料、能源涨价,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农用车市场整体滑坡,以及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仍处于亏损状态,公司预计2004年度全年将出现亏损,公司股票也因此将会被戴上ST的帽子。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韦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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